安徽首例男子醉驾电动车以危险驾驶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2-07-05
信息来源:安徽省电动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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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nbsp; 个体户张甲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醉酒驾驶电动车竟然也被判刑了。日前,随着判决正式生效,他也成了安徽因醉酒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第一人。
今年2月29日19时20分左右,张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七彩虹”牌电动三轮车沿蚌埠市凤阳路机动车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蚌埠市第三中学附近时,与在其前面由东向西停车下客的一辆出租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甲受伤。案发后,蚌埠市公安局事故大队民警即提取被告人张甲的静脉血样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甲血液中乙醇含量128mg/100ml,属醉酒状态。
$amp;nbsp; 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甲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后,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一审判处张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amp;nbsp;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三轮或四轮以上,采用动力驱动的车辆,如不具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特征和要求,就是机动车。对于两轮的,采用动力驱动的车辆,如不具有电动自行车的特征和要求,就是机动车。而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三个主要要求: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2.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大于7km.3.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而本案中张甲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公安机关鉴定,从其技术标准来看,已经属于机动车范畴。
$amp;nbsp; 此案也给人们再次敲响了警钟,无论你驾驶何种车辆,都应遵纪守法。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